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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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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李思婕,许艳

2023 年2 月10 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一、 《办法》的出台背景
1998 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 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作出指引。不过我们认为,《指引》未明确除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而且在贷款五级分类时较为依赖银行的主观判断,实际操作中不同银行的分类标准存在差异,可比性较弱,且部分银行的不良率可能低估。从国际上看,2017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此外,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在银保监会2019 年4 月30 日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之后,本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二、 《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与2007 年《指引》和2019 年《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1)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2)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3)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4)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办法》与2007 年《指引》的对比:(1)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拓展至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风险分类覆盖范围更全面。(2)提出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指引》的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办法》则要求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 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3)将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作为风险分类可参考的定量标准。《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办法》则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 天应至少分别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 天应归为损失类。从信用减值的角度看,《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4)细化重组资产相关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概念,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规定,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与《指引》中规定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不同,《办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至少应分为关注,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 个月延长为至少1 年,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认定为关注类资产后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5)对风险分类上调、资管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穿透管理、企业并购等情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与2019 年《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1)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2)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3)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4)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整体来看,《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部分细节边际放松。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 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而《办法》将这两个标准分别放松至10%、20%;《办法》规定,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 天内)、以及通过借新还旧或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的债券或符合条件的小微续贷业务,不纳入需至少归为关注类的金融资产范围之内;《办法》规定,重组资产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重组前为不良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
三、 《办法》对信用债市场有哪些影响?
我们认为,《办法》中的以下条款需要信用债市场投资者关注:
1.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拓展至贷款以外的其他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金融资产,对非贷款及表外业务规模高的银行可能影响较大。随着2012 年以来脱媒化的推进,部分银行非标、债券、同业等业务占比持续上升,甚至超过贷款业务规模,《办法》实施后不良率可能有明显上升。
2. 《办法》明确了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对应的风险分类划分,标准更加明确统一,对于此前不良判定标准相对较宽松的银行影响大。《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 天、270 天应至少分别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 天应归为损失类。从信用减值的角度看,《办法》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3. 《办法》弱化了担保对于风险分类划分的影响,可能影响部分抵质押资产较好而借款主体资质较弱的资产(例如地产类资产)的分类。2007 年《指引》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导致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 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对应的风险分类划分后,逾期超过90 天的债权,即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4. 《办法》构建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同时设置交叉违约认定标准,加大了单一债务人信用风险暴露对银行五级分类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敞口较高、借款久期较长的债务人。《办法》规定,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 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也就是说,贷款、债券、非标投资等所有穿透资金来源为银行的债权均将纳入交叉违约的适用范围,而且银行在风险分类时除了考虑债务人在本行的债务之外,也需考虑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履约情况。这将使得一旦单一债务人信用风险暴露,不论是何种债务形式,不论是在哪家银行的敞口,均可能对银行的五级分类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敞口较高、借款久期较长的债务人。
5. 《办法》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边际放松,有助于重组的实施。2007 年《指引》规定重组贷款必须归为不良。《办法》对于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缓和:重组资产不必统一归为不良,但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我们认为,这些条款对信用债市场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1. 《办法》实施对于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加大,部分中小行可能存在补充计提拨备和资本补充压力,可能进一步加大区域性风险。过渡期的设置有助于减缓这一压力的短期暴露风险。部分中小行过去可能存在风险分类划分不严格、贷款以外业务占比高、弱资质债务人风险暴露集中且集中在中长久期、较为依赖资产抵质押等问题。
《办法》施行后,这类银行面临补充计提拨备压力,从而影响其盈利和资本充足性,可能进一步加大区域性风险。而且拨备计提将直接影响核心一级资本,无法通过发行资本债的方式补充,地方政府可能需通过发行专项债或协调当地国企注资解决。不过,《办法》也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存量业务于2025 年12 月31 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进行重新分类,将有助于缓解这一压力的短期暴露风险。
2. 银行投资风险偏好或将更加审慎,依赖资产抵质押而主体偿债能力不佳的地产企业、债券以外债务逾期较多的城投企业融资难度可能加大。如上文分析,《办法》加大了单一债务人信用风险暴露对银行五级分类的影响,同
时弱化了担保作用,或将使得银行的风险偏好更加审慎。依赖资产抵质押而主体偿债能力不佳的地产企业、债券以外债务逾期较多的城投企业从银行得到新增融资的难度或将上升。
3. 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或将提升,通过展期、降低利息等重组方案或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分类指标的压力。近年随着地产行业景气周期的底部运行和信用事件的暴露,以及少数区域偿债压力的上升及债务问题的暴露,地产、城投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2007 年《指引》中对于重组贷款必须认定为不良的分类标准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而《办法》对于不良、交叉违约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对于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边际放松,或将带来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风险
银行资产质量弱化、风险暴露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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